試用期要怎麼設計才有法律效力?
|評核標準 × 入規入約 × 程序合法 × 可舉證|
在實務上,試用期不是企業的免責期。沒有明確標準、紀錄與程序,就算人不適任,也難以合法終止聘僱,更容易在爭議中處於不利。
常見踩雷:
❌ 沒有評核標準與書面紀錄,只靠主管印象
❌ 試用期只寫在契約,未入工作規則、未公告
❌ 到期才發現不適任,卻沒有中期輔導與改善紀錄
❌ 延長或終止程序未依法進行、沒有書面
❶ 入規入約:先有制度,才有依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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將試用期定義、期間、適用對象寫入【工作規則】,完成合法公告/核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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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勞動契約】中對應條款需與工作規則一致(工時、薪資、福利、請假、考勤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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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與送達要留證據(如會議紀錄、公告截圖、員工簽收)。
❷ 評核可量化:標準要對得上工作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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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訂工作目標/績效指標(KPA/KPI)與行為/出勤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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設定中期(半程)+期末雙節點評估,避免「期末一次定生死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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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供評分表與佐證清單(產出、錯誤件、客訴、出勤、教導紀錄)。
❸ 留痕可舉證:輔導 → 改善 → 結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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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留面談單、會議紀錄、改善計畫(PIP)、回饋信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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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達標要寫明差距、改善期限、再評標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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評核結果附員工陳述欄與簽名/送達憑據(含拒簽的送達證明)。
❹ 程序要合法:延長/轉正/終止要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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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長試用:需有制度依據、理由具體、期間合理、書面通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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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正:書面通知並更新契約/人事系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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終止:依《勞基法》辦理,備齊事證與評核紀錄;時間點、資遣程序與費用要件須合規。
小結
合法有效的試用期=制度(入規入約)+標準(可量化)+紀錄(可舉證)+程序(合規)。
做到這四點,才能讓「選才把關」真正有用,也能在爭議時站得住腳。
延伸閱讀/服務
► 《試用期管理辦法》(制度設計 × 評核標準 × 風險控管)
►《績效管理系統設計與導入》讓轉正標準與績效連動
►《勞動契約制定與管理》條款對應、送達與證據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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