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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最新法令更新】勞工請假規則修正!企業務必留意變動重點
勞動部已於 114 年 12 月 9 日 修正《勞工請假規則》,多項規定將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。
此次修法涉及 事假、家庭照顧、全勤獎金、普通傷病假、人事考核 等多項管理制度,建議企業務必提前完成檢視與調整。
一、事假可按小時請(家庭照顧可比照適用)— 第 7 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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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工因事故需親自處理,可請事假,一年合計不得超過 14 日,期間不給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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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工為照顧家庭成員,也可依同規定辦理,並得以 小時 為請假單位。
若公司未開放「小時請假」,需同步調整:工作規則、請假流程、假單格式、系統設定。
二、以下假別不得影響全勤獎金 — 第 9 條(重點)
雇主不得因下列情形扣發全勤獎金:
1️⃣ 婚假、喪假、公假、公傷病假
2️⃣ 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,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者
3️⃣ 依第 7 條為照顧家庭而請的「事假」
♦意義:家庭照顧事假(第 7 條)正式列入「不得扣全勤」範圍!
►普通傷病假扣全勤原則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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❌ 不得規定「請一天病假=全勤歸零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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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公司提供「優於法令」的制度 → 依公司規定
若公司仍規定「請一天病假=全勤歸零」→ 115 年起屬違法,需立即修正。
三、普通傷病假不得作為不利處分理由 — 第 9-1 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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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工一年內普通傷病假未超過 10 日,雇主不得因此做出不利處分
例:調薪被排除、考核打低分、不續聘等 -
若雇主主張與請假無關 → 舉證責任由雇主承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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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便超過 10 日,雇主仍不得僅以「病假天數」作為考核依據,需綜合判斷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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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能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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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態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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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際績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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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論:「有請病假」≠「考核必定不佳」。
四、施行日期 — 第 12 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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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次修正條文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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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業應於施行日前檢視修法重點並調整相關管理規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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