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賠償案件與國家賠償法說明

 

一、國家賠償法基本概念

依據《中華民國國家賠償法》,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,若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或權利,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此外,若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,致使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,國家亦須負賠償責任。

簡言之,只要是國家機關或公務人員在職務執行中違法或怠職,造成人民權益受損,受害人有權請求國家賠償。

 

二、什麼情況可以申請國家賠償?

  1. 公共設施「設置」或「管理」有欠缺,導致人民的生命、身體、人身自由或財產權利受到損害。

  2. 不論公務員是否有故意或過失,只要因其執行職務造成不法侵害,國家均應負賠償責任。

  3. 公共設施的欠缺與人民權利受損之間,須有相當因果關係,即損害必須是因國家或公務人員違法行為所直接導致。

 

三、常見國家賠償案件類型

  • 公務員濫用職權,違法限制人民自由權利。

  • 警察執法不當,導致身體或精神損害。

  • 公共設施(如道路、橋樑、交通號誌等)管理不善,造成事故損害。

  • 其他國家機關違反法定義務,導致人民權益受損。

 

四、申請國家賠償的程序

  1. 提出申請
    受害人應向相關國家機關提出賠償請求,說明損害事實及因果關係。

  2. 行政調查
    國家機關進行事實調查,確認侵害情形及國家責任。

  3. 賠償決定
    若確認國家責任,將依國家賠償法規定給付賠償。

  4. 訴訟救濟
    如賠償請求被拒絕或金額有爭議,受害人可依法提起國家賠償訴訟。

 

五、注意事項

  • 請求國賠需有具體的事實證明與損害證明。
  • 申請時效依國賠法規定,通常自知悉損害及加害人起算一定期間內。
  • 國賠案件涉及專業法律程序,建議尋求專業法律諮詢與協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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