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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工作規則制定與核備》
為什麼要制定並核備工作規則?
— 合法管理員工請假與工作行為的根本依據
❶ 符合法令:員工達30人須報核備
依《勞基法》第70條,員工達30人以上的公司,必須經由勞資會議通過後,將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,才能正式對員工實施管理。
❗ 少於30人雖無強制報核義務,但若希望工作規則具法律效力、避免爭議,建議仍依程序辦理核備。
❷ 沒有核備,規定恐無效
若公司自行訂定的規定未報主管機關核備,就直接對員工實施管理,例如限制請假、訂定遲到罰則或薪資扣款等,可能會因違反程序,導致規定無效或被認定違法。
範例:員工請病假,公司依規定要求附指定醫院證明,但該規定未報核備,勞工可不接受,甚至提起申訴。
❸ 管理漏洞的代價可能很高
【實務案例】:
- 公司僅有4名員工,員工常遲到、早退、出錯重工。雇主想扣薪,但沒有核備過的違失處理規定與書面協議,直接扣薪即違法。
- 員工突發不來上班也未請假,公司因無明確請假制度,無法可依,無從處理。
❹ 正確處理公傷病假,需依規定流程
若員工發生職業災害,未住院卻請長期公傷假,公司有權要求員工提供特定醫療院所(如19家醫學中心或勞動部公告之89家職傷診治網絡醫院)之「不能工作證明書」。
若無法提出證明,依法公司得要求其正常出勤或依規定請假,否則難以防堵濫用。
❺ 制度管人,才是良善管理
有效管理來自制度而非情緒。透過合法核備的工作規則,建立合理的請假、考勤、獎懲與職災處理機制,避免勞資糾紛與法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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